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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目前6000多人已入住
2018-02-08 08:57 厦门网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从2016年7月试行以来,截至2018年1月底,已解决6000多人住房问题。昨日,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目前我市正在继续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以解决更多群众的住房需求。

  【建设】

  以小户型为原则主要是一房型和单间公寓

  《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对象】

  三类人群申请流程不同人才租赁房由单位集体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三类人群: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按照规定,三类人群申请流程不同,其中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按批次向运营企业申请公租房。租赁给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审核后,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租金】

  租金比市场优惠两成

  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两年评估测算一次,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80%,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的到期可申请续租。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记者王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