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福清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公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细则》明确,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占地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取得建房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6年6月17日未经合法审批建设或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根据《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 2016年6月17日之后建房必须经过合法审批。
针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细则》规定按下列情形处理:
⊙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情况证明,在规划审批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此外,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居)民(引用法条内容,建议不修改)因司法裁判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细则》明确,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 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 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 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此外,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用地面积标准或拥有多处宅基地,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允许按照分户后的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不同时期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
◆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房屋,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面积不予确权。 ◆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至2016年6月17日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或者少批多建的农村住房,可根据《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融政综〔[2019〕]216号)、《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融政综〔[2019〕]216号)、、《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融自然综〔[2019〕]1717号)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 2016年6月17日之后建房的必须经过审批,少批多建的按照《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处置后,给予确权登记,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细则》还明确确权登记程序
宅基地使用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并签注审核意见后,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取得宅基地权属认定证明后提交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联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经核实,机构改革,这两个单位的公章未改变,不建议修改)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同时可以应用遥感影像等资料进行核实,涉及“两违”处置的,提交“两违”处置履行到位证明材料,涉及审批不完整的,提交完善审批证明材料,联审后各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四)公告。复审通过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在发布确权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不动产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委会(村委会贴公告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内容,不建议修改)公告栏张贴。
(五)确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确权意见。
(六)登记。申请人凭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规划、建设或镇(街)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相关审批材料或建房在1993年11月1日之前,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和《权属认定审查表》;1993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涉及“两违”处置的,提交“两违”处置履行到位材料,即《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涉及审批不完整的,提交完善审批证明材料;2016年6月17日之后,按各镇审批流程提供审批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依法继承的,提供相关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遗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原国土、规划等部门及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